很多工人不能用正确的方法获得维权,即使在工伤中也不知道是什么性质的纠纷,甚至不能把工伤事件作为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事件来处理。 那么,工伤事件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事件具体有什么区别呢?
一、责任划分不同
工伤适用无过失责任的原则,即不把过失责任分给劳动者。 一般的人身损害要根据双方过失的程度来划分责任。
二、赔偿标准不同
工伤事件没有城镇和农村居民的区别。 一般人身损害事件应当根据城市居民或农村居民计算赔偿标准。 工伤事件的受害者大多是农民工,但农村居民的计算赔偿标准远远低于城市居民的赔偿标准。
三、适用方法不同
工伤事故适用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和辅助劳动法规的调整。 一般人身损害案件适用《民法通则》和人身损害司法解释。
四、处理机制不同
工伤由劳动仲裁机构处理的一般人身损害直接向法院起诉。
五、障碍鉴定机制不同
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,适用的标准是《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》。 一般的人身损害由司法鉴定机关鉴定,适用的标准是人身损害或交通事故的鉴定标准(同样的受伤情况,劳动鉴定的标准比司法鉴定的标准高一级)。
六、举证责任不同
根据法律规定,工伤纠纷对劳动者伤害事实、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有争议的,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,即颠倒举证。 用人单位不能提交证据的,直接信任工人的主张。 一般人身损害事件,受害者对自己的伤害及工资标准由受害者自己负责举证,受害者难以举证的,应当承担不利后果。
七、赔偿主体不同
工伤的一方当事人是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,另一方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用户(必须持有营业执照,工程层分包的,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发行人承担)。 一般人身伤害事件的主体可能是自然人。 一般来说,自然人的赔偿能力远远不如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个人用户。